15.1 一般规定


15.1.1 为现场混装炸药车而进行的原材料储存,水相、油相、乳化基质等的制备和储存,装车作业,宜建立地面站。地面站可采用固定式地面站或移动式地面站。
15 . 1 . 2 地面站生产的乳化基质应通过现行国家标准《危险货物运输爆炸品认可、分项试验方法和判据》GB 14372第8组试验的8(a)、8(b)、8(c)试验。
15 . 1 . 3 地面站乳化基质生产控制系统应具有超温、超压、断料、冷却水断流等自动监控装置和安全联锁装置。

条文说明
15.1 一般规定
    本节规定了现场混装炸药车配套地面站的设置形式和设置原则要求。
15 . 1 . 2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对地上制备乳化基质的地面站,要求其生产的乳化基质应通过现行国家标准《危险货物运输爆炸品认可、分项试验方法和判据》GB 14372或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试验和标准手册》ST/SG/AC . 10/Rev . 5中的试验系列8的试验,主要是根据灌装运输的要求和安全生产的要求而规定的。对不能通过现行国家标准《危险货物运输爆炸品认可、分项试验方法和判据》GB 14372或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试验和标准手册》ST/SG/AC . 10/Rev . 5中的试验系列8的8(a)、8(b)、8(c)的井下或隧道等特殊场所的乳化基质的生产按照本标准危险等级1 . 1级进行设计。
    对地上制备乳化基质的生产系统,规定应有自动监控和安全联锁装置,是民用爆炸物品行业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
15 . 1 . 3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条规定了地面站乳化基质生产的关键工序应具有超限报警和安全联锁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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